(2015)谢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付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0034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淮南矿业集团选煤分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付某尾随王某至淮南五中西侧二印巷内一路口偏僻处,上前拦住王某,王某喊救命,被告人付某用左手捂住王某的嘴,用右胳膊勒住王某脖子并去夺其手中联想A788T型手机,王某在挣扎中摔倒。被告人付某被途经此地的张某某、陈某某等人抓获。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物证:被抢手机(照片);2.书证: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中国移动客户优惠购机协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王某陈述;5.被告人付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7.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1元(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四年。被告人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付某酒后回家途中,发现被害人王某手持手机朝西走,遂产生抢劫念头。被告人付某尾随王某至淮南五中西侧二印巷内一路口偏僻处,上前拦住王某,王某喊救命,被告人付某用左手捂住王某的嘴,用右胳膊勒住王某脖子并去夺其手中联想A788T型手机,王某大呼救命,被告人付某又用手捂其嘴,王某在挣扎中摔倒。此时,途经此地的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发现后大声喝问,被告人付某逃离现场时,被张某某等人抓获并交给平山派出所民警。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3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书证(1)接受证据清单及中国移动客户优惠购机协议证明:王某的手机购买时间是2015年2月13日,付款399元。(2)王某被抢劫未遂的手机(照片)。(3)抓获经过证明:付某系经被当场抓获归案。(4)户籍证明:付某1979年11月16日出生,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证实:晚上10点多乘着摩的回家时,走到二印路口时,看到一个年轻女的坐在地上哭,身上有灰,一个二、三十岁的男的站在那个女的旁边,我当时就感觉有点不对劲,我就朝那个男的喊了声“你干什么的”,那个男的听我喊后拔腿就跑,就对摩的司机讲“赶紧撵”,然后我就乘着摩的和司机一起撵那个男的,我们前面还有一个骑摩托车的男的,我就喊“老师,赶紧把他截住”。那个骑摩托车的男的就在二印路口把这个逃跑的男的堵住了。我打110报警。我们就把那个逃跑的男的交给民警了。(2)证人陈某某(摩的司机)证实:案发当天带了一个乘客途经二印路口看到一个男子对一个女的欲行不轨,就和乘客、另一个骑摩托车的男的三人将这个男子逮住的经过,与张某某的证言一致。3.被害人王某陈述:当天晚上回家,走到二印子路口,低头玩手机,突然有个男的从对面朝我走来,我下意识的躲他,但是他两手张开拦着我,我赶紧喊了两声救命,他上来就用手捂住我的嘴,又从后面用胳膊紧紧勒住我,用左手去抢我左手拿着的手机,我就拼命喊救命。他又用左手使劲捂住我的嘴,我在挣扎过程中摔到在地,手机也跟着掉地下,这时候对面过来一辆摩托车,车上骑着两个人,那个男的见到摩托车停下,就回头往二印路口方向,那辆摩托车也骑过去了,我赶紧爬起来捡起手机跑回家。4.被告人付某供述:因为当天晚上10点多,酒后我走到烟草公司门口路边时,看到有一个穿连衣裙的年轻女的在我前面走,正低头玩手机,我趁着酒劲就想抢劫那个女的,于是我就跟在她后面,从烟草公司一直跟到二印子西出口附近,我看周围没人了,就走到那个女的身后,用右胳膊勒住她的脖子,对她讲“把手机给我。”然后我用左手去拽那个女的左手,抢她左手拿着的手机,那个女的当时就吓哭着喊救命。这时,从西边过来的两辆摩托车,第一辆摩托车上坐了2个男的,其中一个男的对我喊“你干什么的!”我当时吓得转身往回跑,那两辆摩托车在后面追我,跑到二印北出口时,被那三个男的逮到了。5.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明:淮价证鉴(2015)141号认定被抢手机价值331元。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现场勘查情况。(2)辨认笔录证明:付某辨认出被害人王某、张某某、陈某某辨认出付某。7.视听资料证明:谢家集二印路口监控录像反映付某尾随王某。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1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某在实行抢劫犯罪时,因被他人阻止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红华代理审判员 黄 宏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轩子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