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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009号原告:张某甲,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张某乙,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甲诉称:2009年7月,其与张某乙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全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2012年4月29日,张某乙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6月,其到被告户籍地寻找未果。故其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张某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当庭变更)。张某乙未作答辩。张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全椒县襄河镇人民政府、全椒县襄河镇八波村民委员会证明、云南省盐津县庙坝派出所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不久,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认定证据合法有效。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张某甲与张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证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4月张某乙离家出走,杳无音讯。故张某甲起诉到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维系婚姻关系必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张某甲与张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尤其2012年4月张某乙离家出走,不尽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双方不在一起生活有三年多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张某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甲放弃要求张某乙给付婚生子张某丙抚养费,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丙由原告张某甲抚养;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连顺审 判 员  李昌青人民陪审员  何宏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济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