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泮招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泮招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城关镇西门街1号。法定代表人:沈海滨,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泮招兵。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为与泮招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卓春燕人民陪审员 应首贵人民陪审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葛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