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非执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刘桂荣等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桂荣,张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非执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1464938-8法定代表人童衍福,主任被执行人刘桂荣,男被执行人张建英,女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桂荣、张建英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贵非执字第18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尚未受偿金额为人民币19117元。因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非执字第18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建平审 判 员 李百灵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鞠慧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