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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9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庞效军与魏华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941-1号原告:庞效军。被告:魏华臻。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效军诉被告魏华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王秀艳自愿以其所有的五菱牌客车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案外人王秀艳的五菱牌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