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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邓仁贵与陈朝冲、王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仁贵,陈朝冲,王世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811-1号原告:邓仁贵。被告:陈朝冲。被告:王世琴。原告邓仁贵与被告陈朝冲、王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邓仁贵提供的送达地址于2015年9月16日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10月8日17时30分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邓仁贵拒收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4275元。审 判 长  李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人民陪审员  田亚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康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