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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向阳与廖联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向阳,廖联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林向阳,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廖联奎,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执行人林向阳与被执行人廖联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项宇辉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5)梅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谢 清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