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张慧与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张慧,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268-1号申请执行人吴张慧。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艳丽。申请执行人吴张慧与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张慧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遂以(2015)雁执字第0126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的存款16801.51元,其中案款16651.51元,执行费1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26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