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宋玉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宋玉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祥侠,女,住河南省固始县。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宋玉超,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柘城鹏联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