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司马家唯申请张智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马家唯,汨罗市归义小学,张建雄,张麦,张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司马家唯,男,2002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学生,住汨罗市国税局宿舍。法定代表人马洪军,系司马家唯的父亲。法定代表人徐华艳,系司马家唯的母亲。被执行人汨罗市归义小学。负责人张建珍,系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张建雄,男,197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龙舟社区。被执行人张麦,女,1977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智勇。关于申请执行人司马家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汨罗市归义小学、张建雄、张麦、张智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汨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行人汨罗市归义小学、张建雄、张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汨罗市归义小学、张建雄、张麦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汨罗市归义小学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建雄、张麦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