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与王文坚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王文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文坚,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与王文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依据(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8110.8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文坚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71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