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史明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史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被执行人史明军,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明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各项损失33776.69元;(二)案件受理费1592元;(三)执行费4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明军现行支付了申请人1500元后,未再自觉履行其义务,故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史明军在银行的存款33062元,余款806元申请人于2015年9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自愿放弃并终结对(2014)梓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其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