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波与安徽省百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24号原告:周波,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郑立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百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纪明林,总经理。被告:XX,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波诉被告安徽省百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波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周波负担。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