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特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特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黑龙江省木兰县,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镇××街×委×组,捕前住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3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以特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加良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吉正江、人民陪审员王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北京时间2时30分许,在特克斯县城镇××街×环路口东侧“××演艺吧”门前,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作案工具砍刀一把;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周某、马甲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特克斯县公安局对被害人杨某某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7、特克斯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我自愿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凌晨北京时间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特克斯县城镇××街×环路口东侧“××演艺吧”门前,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某返回其居住的酒店取出一把砍刀,回到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演艺吧”门前,手持砍刀,将被害人杨某某左臂、左耳等处砍伤。经特克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特)公(法)检(鉴)字(2015)0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臂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畴,被害人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还查明,被害人杨某某放弃对其受伤耳朵及左腰的伤情鉴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1、作案工具砍刀一把,2、证人周某、马乙某、马丙某、剡某某、马甲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特克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特)公(法)检(鉴)字(2015)0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5、特克斯县公安局特公(刑)勘(2015)17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6、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7、声明、谅解书,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当庭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因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与被害人杨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书面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二、作案工具黑色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加良代理审判员 吉正江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