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健与被告毛彦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健,毛彦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李英健,女,生于1978年11月1日,汉族。被告毛彦奇,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健与被告毛彦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健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健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彦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健撤回对被告毛彦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健负担。审 判 长 宋卫中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