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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曾建民与宋凤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民,宋凤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曾建民。委托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凤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雷明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凤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民与被告宋凤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建民撤回对被告宋凤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曾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