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5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什邡市华都高科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什邡市华都高科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29-2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亭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华都高科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祖镇。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什邡市华都高科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华都高科肥业有限公司停产多年,公司机器设备早已不知去向,现有土地使用权与所在村民小组有纠纷,暂无法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什邡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李柱发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 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