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葛川川与XX,孙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川川,XX,孙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17-1号申请执行人葛川川。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孙玉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XX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77460.01元,被执行人孙玉福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76054.29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华审 判 员 尹立强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