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军社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吉晓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社,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吉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孙军社。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住所地:阳城县凤城镇水村西头院3号。负责人王云锋,任经理。被执行人吉晓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军社与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吉晓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军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