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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郭崇惠与张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惠,张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郭崇惠,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张敏华,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蔡仕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崇惠诉被告张敏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崇惠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崇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崇惠负担。审判员  温健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静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