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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存克与陈芬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存克,陈芬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559号原告:胡存克。被告:陈芬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存克诉被告陈芬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存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存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存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存克负担。审 判 长  胡旭阳人民陪审员  林乐丹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