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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锦发与漳州市泓源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613号申请人黄锦发,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泓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江,总经理。申请人黄锦发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泓源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6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