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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敦火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166号原告:永康市敦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杭革。委托代理人:应露,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招江。被告:郑贇。被告:叶剑平。被告:徐招江。原告永康市敦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贇、叶剑平、徐招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康市敦火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贇、叶剑平、徐招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永康市敦火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是原个体工商户永康市古山敦火塑料经营部转型而来。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各种塑料,2012年10月19日,经核对,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925977.5元,2012年12月22日,作为被告一股东的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愿意作为担保人对被告一的欠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四被告至今未有付款。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925977.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判令被告郑贇、叶剑平、徐招江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贇、叶剑平、徐招江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查询信息一份,被告郑贇、叶剑平、徐招江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对账单原件一份,证明2012年10月19日,经核对,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925977.5元,2012年12月22日,作为被告一股东的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愿意作为担保人,担保期限两年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各一张,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1万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原个体工商户永康市古山敦火塑料经营部转型而来。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各种塑料,2012年10月19日,经核对,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25977.5元,2012年12月22日,被告郑贇、叶剑平、徐招江在对账单上签字担保。该款四被告至今未有付款。原告为本案所花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永康市敦火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各种塑料,欠款925977.5元,由被告郑贇、叶剑平、徐招江签字担保,原告为本案所花律师费10000元,该事实清楚。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各种塑料后,理应支付货款,现没有及时支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经审查,收费合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郑贇、叶剑平、徐招江为上述货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敦火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25977.5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敦火贸易有限公司货为本案所花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由被告郑贇、叶剑平、徐招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3520元,由被告江西普菲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郑贇、叶剑平、徐招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志标人民陪审员  吕秀荷人民陪审员  包昶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承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