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行审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强制执行韩某某、张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行审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证:00587223-8。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东风,夏邑县会亭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夏邑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韩某某之妻。申请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履行其2015年2月15日对被申请人韩某某、张某某夫妇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HT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分别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7100元,合计342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HT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5)HT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限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自动履行夏人口征字(2015)HT01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社会抚养费3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云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王学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