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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平定龙川联运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2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陈晋,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春贵,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珍,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定龙川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定县石门口乡南上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富成,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翀阳,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定龙川联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爱珍、被上诉人平定龙川联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翀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郝丽琴审判员  王保才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