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民二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必灿与朱忠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必灿,朱忠兴,李方苗,新疆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二初字第76-3号原告:何必灿,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卫基,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忠兴,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委托代理人:XX祥,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方苗,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李方苗,男,汉族,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何必灿与被告朱忠兴、第三人新疆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方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原告何必灿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必灿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必灿撤回起诉。何必灿已预交案件理费15600元,由何必灿负担7800元,余款7800元本院退还何必灿。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何 新人民陪审员 孟思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