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余国秀与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秀,李建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余国秀。被执行人李建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余国秀与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建鸿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80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许伦康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