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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余国秀与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秀,李建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余国秀。被执行人李建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余国秀与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建鸿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80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许伦康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