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刘x,女,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x,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新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