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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独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新文与李义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文,李义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独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刘新文,男,汉族,住奎屯市。被告:李义鹏,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文诉被告李义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文以与被告李义鹏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刘新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景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栗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