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独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新文与李义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文,李义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独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刘新文,男,汉族,住奎屯市。被告:李义鹏,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文诉被告李义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文以与被告李义鹏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刘新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景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栗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