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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与陈文志、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华,陈文志,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161号原告王少华。被告陈文志。被告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芳,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徐斌,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华诉被告陈文志、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少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志、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少华撤回对陈文志、铁岭鹭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少华负担。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