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7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加文与闫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764-3号申请执行人李加文,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闫大伟,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李加文与被执行人闫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740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已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闫大伟所有的雷克萨斯RX270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及本田雅阁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8日止,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