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怡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工会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工会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962号原告郭怡,男,1983年7月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郭隆彬,男,1953年9月1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地址:内江市市中区。负责人唐军,系该行行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工会委员会地址内江市市中区。负责人曾华,系工会主席。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樊兵,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职工。(普通授权)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樊兵,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普通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怡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工会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怡的委托代理人郭隆彬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怡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工会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怡自愿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君审 判 员 刘 坚人民陪审员 曾胜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