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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凤波与靳喜、靳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波,靳百顺,靳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3428号原告李凤波,女,1972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靳百顺,男,3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靳喜,男,5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波与被告靳百顺、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2.00元,因原告李凤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46.0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新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