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凤波与靳喜、靳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波,靳百顺,靳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3428号原告李凤波,女,1972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靳百顺,男,3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靳喜,男,5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波与被告靳百顺、靳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2.00元,因原告李凤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46.0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新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