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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耿锋与武鸣县城东文合狮子山石场、凌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耿锋,武鸣县城东文合狮子山石场,凌雄,张安心,石杰贵,周连明,覃科智,石杰荣,韦杰仕,潘瑞全,韦杰安,韦杰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黄耿锋。委托代理人:李江明,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鸣县城东文合狮子山石场,住所地:武鸣县城厢镇狮子山。执行合伙人:张安心。委托代理人:陆寿东,广西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雄。委托代理人:陆寿东,广西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安心。委托代理人:陆寿东,广西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杰贵。第三人:周连明。第三人:覃科智。第三人:石杰荣。第三人:韦杰仕。第三人:潘瑞全。第三��:韦杰安。第三人:韦杰林。上述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陆婧,广西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耿锋诉被告武鸣县城东文合狮子山石场、凌雄、张安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耿锋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耿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耿锋负担。审 判 长  黄 斯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