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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于某某,住河北省深州市。委托代理人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住涿州市。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耿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系再婚。婚后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但不思悔改,还对我进行殴打,我身上经常被他打的遍体鳞伤,2015年7月21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我大打出手,无奈我搬回了老家居住至今。综上被告长期对我人身进行殴打,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又有赌博恶习,造成双方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为早日从这段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郝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8月13日原告以家庭暴力、被告赌博等为由,称夫妻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赌博行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朝阳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人民陪审员  康雅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建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