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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行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玉明、何玉华、何素芬和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晓丽,何玉明,何素芬,何业定,何素英,何业贵,何玉华,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晓丽,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玉明,女,194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素芬,女,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业定,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素英,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业贵,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玉华,女,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上述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红,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汪宏,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敏,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晓丽等七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以下简称锦江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参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公证书作出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上述规定表明,司法行政部门并不具有撤销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复查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上诉人何晓丽以被上诉人锦江司法局不履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公证处作出的(2014)成锦决字第1号不予复查决定书的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起诉,因锦江司法局并不具有该项法定职责,且锦江司法局向何晓丽作出了相关回复,原审法院以何晓丽的起诉尚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形成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何晓丽等七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建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雍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