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申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申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2008年12月14日生,住汝阳县。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生,住汝阳县城关镇罗沟村,公民,系原告之母。被告:申某甲,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申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申某甲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申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潘团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红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