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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申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申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2008年12月14日生,住汝阳县。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生,住汝阳县城关镇罗沟村,公民,系原告之母。被告:申某甲,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申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申某甲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申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潘团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红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