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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青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社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青峰,男,35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3月4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青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青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19时,被告人赵青峰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机动车沿社(旗)下(洼)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陌陂乡良桥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同村村民苗长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青峰、苗长运受伤,后经检验鉴定,从送检的赵青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0.19mg/100ml.2015年3月9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社公交认字(2015)7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赵青峰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二、苗长运无责任。2015年3月3日,被告人赵青峰赔偿被害人苗长运医疗费用等共计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青峰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青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关于赵青峰到案情况说明,血醇鉴定报告,驾驶人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青峰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青峰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青峰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青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宗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