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05-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生于1970年8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14日,汉族。第三人田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将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本区某号住宅房屋一套以35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田某某,并将田某某支付给其的购房首付款234649.50元,偿还了其所欠闫某某的借款200000元、利息30606元、诉讼费2379.50元、保全费1670元,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表示放弃对2015年8月4日之后利息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本区某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查封手续予以解除;二、将位于本区某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田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 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