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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邓某、韦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韦某1,韦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324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女,1978年生,苗族,大学文化,住融安县。被执行人韦某1,男,1974年生,壮族,初中文化,住融安县被执行人韦某2,女,197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某1、韦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某1、韦某2履行案件款359910元及执行费5298元,但被执行人韦某1、韦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某1、韦某2所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南路31号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00××02国有土地使用证:0120001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