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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卫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762号原告卫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原告卫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11月2日在原定西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月26日生女孩徐某甲,被告于1997年年底买断工龄后,对家庭不负责任,近几年又沉迷网络游戏,致使原告打工抚养孩子,原告见被告不知悔改,于2013年8月12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去深圳打工没有到庭,法院以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了。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及孩子基本情况属实,原来原告在农业银行上班,喜欢给别人贷款、保款。1997年,原告因违法被判了5年刑,被告替原告清偿了银行贷款本息及罚款18000多元。但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卫某与被告徐某某自由恋爱后于1990年11月2日在原定西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月26日生女孩徐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近几年又沉迷网络游戏等家庭琐事为由及被告以原告在经济方面的问题为由,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原告就于2013年8月12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原告外出没有到庭,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及孩子徐某甲的证言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活时间长,建立了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导致双方产生纠纷。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希望,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卫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