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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建荣与马忠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荣,马忠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李建荣,男,1981年01月0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海,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忠财,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李建荣诉被告马忠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建荣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李建荣负担。审判员  李文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