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樊某某、王某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樊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3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齐建四公司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新宏委。被执行人樊某某,女,1959年9月1日,汉族,齐建医院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民委。被执行人王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民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85民事判决书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樊某某、王某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须另行诉讼,本院予以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85民事判决书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