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付祖茂与朱秀文、李睿、李沂轩、李代选、吕文琼、白子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祖茂,朱秀文,李睿,李沂轩,李代选,吕文琼,白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付祖茂。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被执行人朱秀文。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系死者李承相之妻。被执行人李睿,2010年1月30生,学龄前儿童。系朱秀文之女。法定代理人朱秀文,系李睿之母。被执行人李沂轩,学龄前儿童。系朱秀文之子。法定代理人朱秀文,系李沂轩之母。被执行人李代选,重庆市荣昌县人,住荣昌县。系死者李承相之父。被执行人吕文琼,重庆市荣昌县人。系死者李承相之母。被执行人白子金,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关于付祖茂与朱秀文、李睿、李沂轩、李代选、吕文琼、白子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祥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权利人付祖茂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委托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调查李承相在其辖区内现存的遗产。该院于2015年8月17日函复我院,经调查李承相在荣昌县内现无遗产存留。另查明朱秀文、李睿、李沂轩已经不在原居所地居住生活,目前下落不明。白子金也不在原居所地居住生活,目前下落不明。因此,案件无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执行。我院也无法查明李承相在我省范围内的遗产状况。本次交通事故中以朱秀文、李睿、李沂轩、李代选、吕文琼为原告的案件生效后,作为权利人的朱秀文、李睿、李沂轩、李代选、吕文琼未依法申请执行。但我院已于2015年5月26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景东支公司提取了朱秀文等5人应得的保险理赔款168074.40元。因(2014)祥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朱秀文李睿、李沂轩、李代选、吕文琼等在李承相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现李承相的遗产状况无法查实,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李承相的遗产状况。本院决定将朱秀文等5人名下的保险理赔款168074.40元,按所涉赔偿案件的执行标的额比例进行分配,申请人付祖茂按比例分得14185.48元。朱秀文等5人还应赔偿44970.71元,白子金还应赔偿7223.04元。本案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执字第2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执行员 寇文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