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毕志宗与黄长寿、马跃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志宗,黄长寿,马跃峰,赵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保字第1289号原告毕志宗。被告黄长寿,农民。被告马跃峰,农民。被告赵杏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志宗与被告黄长寿等为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志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0元。审 判 长 王洪新审 判 员 尹慧爽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浩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