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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毕志宗与黄长寿、马跃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志宗,黄长寿,马跃峰,赵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保字第1289号原告毕志宗。被告黄长寿,农民。被告马跃峰,农民。被告赵杏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志宗与被告黄长寿等为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志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0元。审 判 长  王洪新审 判 员  尹慧爽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浩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