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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银生诉被告张亚莉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364号原告侯银生,男,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委托代理人李勤德,陕西医帆法律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亚利,女,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委托代理人李春燕,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银生诉被告张亚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侯银生承担,其余58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