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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张某,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某某负担75元。审判员  伊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