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章剑、沈雪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章剑、沈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586.66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88586.66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7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陈彦鸣执行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