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农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568号原告农某某,女,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85年11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农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农某某于2015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