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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6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韩俊儒与赵志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儒,赵志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476号原告韩俊儒,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赵志刚,男,1964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艾晓军(被告赵志刚之妻)。原告韩俊儒与被告赵志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东西邻居。我所有的位于平谷区×号的房屋居西,被告所有的位于平谷区×号的房屋居东。2013年夏天,被告在其西厢房外垒建卡墙将我所留滴水封堵,在其北正房的西山墙外安装窗户,造成了我的房屋潮湿。另外,被告西厢房的西房檐也侵入了我的宅基地。双方纠纷协商解决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涉案的卡墙、窗户及房檐。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被告虽以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起诉,但双方之间的争议,实为双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现原告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涉案的卡墙、窗户及房檐,而应先经人民政府确定宅基地范围后再行处理排除妨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俊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 聪 关注公众号“”